一、查阅档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二、查阅档案一般在档案馆进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出使用,按档案价值收取押金,限期归还。
三、未经批准利用者不得对档案内容进行摘录、复制。
四、学校领导批准查阅的档案范围
1、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成员民主生活会记录
2、院长办公会记录
3、审计、纪检、监察调查材料
4、刑事、治安案件调查材料
5、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材料
6、外单位利用我院的重要档案
五、限定查阅的档案范围
1、干部考核材料:组织部、人事处
2、科技档案:科研处、科研课题主持单位或课题组负责人
3、财务档案:计财处、审计处
4、基建档案:基建处
5、外事档案:外事处
6、学生档案:学工处、招生办、毕办、保卫处、教务处、各学院
六、院内开放的档案范围
1、不属上述四、五项限定的档案为院内开放类档案。
2、院内各部门均可利用开放类档案。
3、外单位和个人利用院内开放档案,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
七、查阅档案,必须履行查阅登记手续。外单位或个人必须凭有效证明(件)办理登记后查阅。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