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馆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及国家有关保管期限原则规定,编制学院各门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二、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档案馆、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
三、保管期满的档案,由档案馆登记造册,经鉴定小组集体审查,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鉴定分析报告,上报学院及有关部门审批。
四、经鉴定审批可销毁的档案,由档案馆组织复核,经审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方可销毁。
五、档案必须送往市档案局和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必须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档案馆应在相应登记簿和案卷目录中注明“已销毁”字样。
六、销毁档案的鉴定分析报告、销毁清册及上级审批文件由档案馆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