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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接收移交制度

发布者:chinalaohu 发表时间:2007-09-12 来源: 浏览次数: 审核人:

    一、为使我院档案接收移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档案移交:学院各业务部门、职能部门按部门立卷归档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分类组卷,档案馆人员应对立卷部门的案卷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归档材料提出改正要求,由立卷人改正,经检查合格后按时向档案馆移交。

    三、接收范围:学院档案的接收范围参见《黄石理工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移交时间:学院各党政部门和能按自然年度归档的部门必须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归档;各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必须在当年十二月底以前归档;科研、基建等部门应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财会部门的当年会计档案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归档。

    五、交接手续:移交(接收)档案,必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逐一清点核对无误后,在档案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档案交接文据应一式二份,分别由移出单位和接收单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