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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档案须知

发布者:chinalaohu 发表时间:2007-09-27 来源: 浏览次数: 审核人:

一、 查阅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单位凭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教师证等方可办理;替代他人查阅者还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函。

二、 档案利用者必须自觉遵守《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程序先登记后利用。

三、 档案利用的范围分为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利用方式分为借阅、复制、摘录、出具证明等。

四、 查阅档案人员必须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个人隐私权,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文件信息。

五、 查阅档案在阅档室进行,利用档案过程中要爱护档案,不得有私自拆卷、涂改、圈点、抽页、剪裁等损毁行为。

六、 查档人员摘抄、复制档案材料,必须按档案馆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摘抄、复制件经接待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